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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36.简述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37.简述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38.简述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
36.【答案要点】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威胁强迫,陷入恐惧而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它具有以下要件:
(1)须有胁迫行为存在。胁迫是不正当地预告危害,以使对方陷入恐惧的行为。
(2)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第二,须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3)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所谓不正当,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道德准则。违法当然属于不正当,但不正当却不一定都违法。因为它干涉了相对人是否签订合同的意思自由。
(4)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如果胁迫人虽然施加胁迫,但被胁迫人并不因此产生恐惧;或虽有恐惧,但恐惧并不是因胁迫而生,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
(5)须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即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与其恐惧须有因果联系,而且,其意思表示又须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作出。
37.【答案要点】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行为能力。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没有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也可作为中止的法定障碍。
(3)其他。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
38.【答案要点】身份权是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
身份权具有以下特征:(1)身份权具有专属性;(2)身份权具有义务性;(3)身份权无时效性。
论述题:39小题,每小题20分,共20分。
39.论善意取得制度。
【答案要点】(1)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
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2)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善意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首先,必须是依法可流通的。其次,法律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动产,依其规定。如《物权法》规定,遗失物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②让与人对所让与的标的物无处分权。
③标的物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④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⑤转让行为必须完成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求。《物权法》规定,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①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法律效果就是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②受让标的物原有权利消灭。
③无处分权人对原所有权人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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